选举工作问答
1、选举人大代表时,差额比例是如何规定的?
答:县、乡两级人大代表正式候选人名额,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;自治区级人大代表正式候选人名额,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。
2、在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,其候选人的差额比例是如何规定的?
答:(1)地方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员一般实行差额选举。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本级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时,“候选人一般应多一人,进行差额选举;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,也可以等额选举”。
(2)副职领导人一律实行差额选举。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本级国家机关副职领导人,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;选举人大常委会委员,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。
(3)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联名提出,其中县乡两级人大代表1 0人以上联名,可以提名候选人,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,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,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。
3、应如何认定“选举完成的时间”?
答:一般应当以选举委员会确定的投票选举日为选举完成的时间,即代表选举全部完成(除个别选区因特殊原因不能在选举日完成选举外)后的两个月内。选举委员会确定的各选区的投票选举一般是统一的,如果不统一,则应以最后一个选区的投票选举日为选举完成的时间。
4、什么是委托投票,对委托投票有什么要求?
选民一般都应亲自参加投票活动,如果因客观情况,不能亲自参加选举的,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。但是委托他人代为投票,必须依法进行,严格掌握。
根据选举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,第一,委托必须以书面的方式。委托他人代自己投票时,委托人必须书写委托书,写明委托何人代为投票,被委托人凭委托人的委托书代其投票,如果仅凭口头委托,则委托无效。第二,被委托人必须是选民。如果委托没有选民资格的人代为投票,如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,委托无效。第三,每一选民所接受的委托不能超过3人(包括3人),否则无效。第四,委托他人代为投票,必须经选举委员会同意才能有效。
5、判断选举是否有效的标准是什么?
答:标准有两个:一是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,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,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。二是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,选举有效;不足半数的选民参加投票,选举无效。过半数的选民包括直接参加投票的选民和依法委托代为投票的选民。
6、如何确保投票选举的成功率?
答:一是要确保选票在发放、收回和计票等各环节的准确性;二是要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地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,切实防范和及时处理破坏选举的行为,保证选举的真实性、公正性、权威性,保障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;三是要周密地做好投票选举的组织工作,可以结合本地实际,通过投票选举的预选或试点后,再统一进行正式选举,以提高整体选举工作的成功率。
7、重新选举和另行选举的区别是什么?
答:凡是在一次投票选举中,开箱取出的选票总数多于投票人数的,选举无效。在这种情况下,则应组织重新选举。
重新选举与另行选举的区别是:①重新投票是全部选举无效;而另行选举是一次选举的结果有效,但仍有不足名额,故就不足的名额进行的另行投票选举。②重新投票仍应执行获得参选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方能当选的规定;而另行选举则是以得票多的当选,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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