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
陈斯喜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概论》摘选
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。这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经过长期探索而作出的郑重选择,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核心内容,是坚持党的领导、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制度载体和保证。
与西方国家实行三权分立不同,人民代表大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,也是按照民主集中原则进行运作的。
它的主要内容,就是由人民直接或者间接选举产生各级人大代表,组成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,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,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。由各级人大产生同级政府、法院和检察院,分别行使行政权、审判权和检察权,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,以保证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,避免权力被滥用和产生腐败,保障人民当家作主。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,宪法和法律明确对各级人大、政府、法院和检察院的职责作了明确划分,从而保证各个国家机关既分工负责又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。
各级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,依法选举任免国家机关主要领导人员、制定法律或者地方性法规、讨论决定重大事项、监督“一府两院”的工作。各级政府机关作为行政机关,依法行使行政权,管理经济、政治、文化和社会事务。各级法院作为审判机关,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,审理向法院起诉的刑事、民事、行政等各类案件。各级检察院作为检察机关,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,承担有关案件的侦查、决定或批准逮捕、提起和支持公诉等职责。
人大与“一府两院”是决定与执行、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。“一府两院”负有执行人大决定和接受人大监督的义务,不能越权,不能反过来监督人大。而人大及其常委会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,不能代替行使行政机关、审判机关、检察机关的职权。人大与“一府两院”虽然职责不同,但目标是一致的,都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和中心任务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。实践证明,这样一种制度,是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情况的,有其独特的优势和特点,只要切实加以落实,很有利于民主与集中、民主与效率、自由与秩序的统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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